由台灣數位出版聯盟主辦的「可憐多少書生筆,盡付蒼茫雲水間——淺談AI產業、著作人、出版業、閱書人的現在與未來」講座已於昨日,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下午在中影教室圓滿落幕。本次活動聚焦於AI浪潮對出版產業的衝擊,並由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葉奇鑫律師,深入剖析AI產業與數位出版產業的未來發展。
雖然昨日下午下起磅礴大雨,講座仍吸引超過50位聽眾。葉奇鑫律師擁有深厚的法律與電子工程背景,首先提及當年擔任檢察官期間(當時的法務部長為陳定南先生)抓軟體盜版、談判301法案等往事,對於著作權熟稔無論是科技類、國際場域、出版業均有小故事提及。
葉律師在演講中,主要探討了AI著作權的三大核心議題 :
- AI獨立完成的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葉律師提及「AI孫燕姿」翻唱事件,就著作權法而言,有兩個受害者,詞曲著作權人、孫燕姿本人,但此事件當事人並沒有提告,不了了之。他進一步指出,目前國際主流觀點不承認AI創作享有著作權,因為其非「人類」創作 。美國法院明確判決AI不具備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格,並以「猴子自拍」案例說明,僅人類創作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不過,律師最後提醒,法律會與時俱進,過往沒有著作權的,也可能在10年或20年後,因為產業經濟規模,而有所改變。如電腦軟體、有聲錄音作品,過往無著作權,現在都有了。
- AI使用他人著作協助產出,是否侵害著作權? 用prompt,請AI畫出奧特曼,講座中引了中國的判例,AI公司受罰。不過全球眾所矚目的應是紐約時報控告OpenAI一案,目前還沒有結論,大家都等著這案件的結果。他提醒以最近經手的資料庫案例來說,內容業者可在網頁上加入禁止AI改作或重製的語言。儘管AI公司還是會來擷取訓練,但未來若受害者訴訟上會較為有利。
- 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訓練AI模型是否需要授權? 葉律師深入探討了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訓練AI模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他引用了法國競爭管理局對Google的裁罰案例,指出Google因擅自利用新聞媒體內容訓練AI模型而遭重罰 。此案意義,相對於台灣就是,著作權法判不下來,可以用公平交易法來處理。此外,他提及《伯恩公約》關於重製權的三原則 ,不得抵觸正常使用:引用、為教學目的之講示說明、明示出處及著作人。接著,他討論 data mining和訓練AI是否相同?目前英、德、日、韓、新加坡等六國是立法將data mining界定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的合理使用範圍 。
至於授權金如何計算?葉律師引GPT-3的訓練資料論文及其收益,提出了授權金的計算方式。這只是個推論,業界可以就其想法,繼續討論。最後他也提及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2、3項,說明被害人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新台幣一萬元至一百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可增至五百萬元) 。他點出權利人在訴訟上面臨的障礙,包括損害賠償計算困難、高昂訴訟費用及舉證困難等問題 。
本次活動以實體講座形式進行,確保現場互動,並未提供線上直播或錄影錄音。會後,與會者提問踴躍,如有人問台灣非會員,談《伯恩公約》可以嗎?葉律師回答,有用,台灣是世界好公民,都會遵守。會後也有許多聽眾熱烈地與葉奇鑫所長交換名片,顯示出對於AI與著作權議題的高度關注與交流需求。
歡迎加入台灣數位出版聯盟,支持產業間的交流對話與探討未來。
【相關連結】
經濟部智財局《伯恩公約》:https://www.tipo.gov.tw/tw/cp-128-207127-6815c-1.html
聯絡人: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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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信箱:kaname.chen@dpublishing. 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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