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日租稅協定)

租稅協定共29條,於本(105)年6月13日生效,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我國)就對方國家(例如日本)居住者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進而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

一、有關臺日租稅協定內容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符合我國或日本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
(二)適用時間:106課稅年度起適用,但就源扣繳稅款(如權利金),在我國適用106年1月
   1日以後應付所得,在日本適用106年1月1日以後實際給付之所得。
(三)適用稅目:主要為所得稅(海空運輸另包含日本事業稅)。
(四)主要減免稅措施:
  1. 營業利潤:我國或日本企業於對方國家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免稅。
  2. 投資所得:股利10%、利息10%、特定利息免稅、權利金10%。
  3. 財產交易所得:股份交易所得免稅。
二、另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到本年10月24日為止,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達30個如下:
(一)8個亞洲國家(印度、印尼、以色列、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及日本,其中5
     國為東南亞國家協會成員)
(二)14個歐洲國家(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盧森堡、馬其頓、荷
     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及義大利)
(三)3個大洋洲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吉里巴斯及紐西蘭)
(四)4個非洲國家(包括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五)1個美洲國家(巴拉圭)

三、如有進一步國際稅賦問題,可逕洽財政部國際財政司,連絡電話:(02)2322-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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