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國家圖書館 書函

主旨: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發布/函頒 )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依圖書館法第
  十五條、第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國出版品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及數位形式等出
  版品。
三、全國出版品之送存以公開出版者為範圍,下列出版品不納入送存範圍:
  (一)不具實質內容之筆記書、日記簿、行事曆、家計簿、商品目錄、展
    覽目錄、價目表、商品說明書等。
  (二)連續發行之藝文活動資訊表或摺頁、博奕類報紙。
  (三)網路文獻、個人數位文件檔案、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電子廣告
    促銷資料及其他通信聯繫之文件、各類軟體、搜尋引擎、線上電腦
    遊戲、線上資料庫。
四、各類出版品應送存一份至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送存時應配合事
  項如下:
  (一)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之出版人可親自到館送存,或以郵
    寄、貨運方式送存,如以郵寄、貨運方式送存,應於書箱或信封外
    註明「送存」字樣,並附送存清單(如附件一~四)以利清點核
    對。
  (二)同一題名圖書(即內容相同之同一種書)於同年度內以不同裝訂格
    式發行者,得擇一送存。
  (三)有附件之圖書、期刊與視聽資料,附件應併同送存。
  (四)數位出版品之送存,應上傳檔案至本館電子書刊送存閱覽服務系
    統,如提供載有數位出版內容之實質載具,得以親送或郵寄並附送
    存清單(如附件五),以利清點核對。
  (五)送存之數位出版品,應涵蓋其完整內容,資料不得加密,且不得有
    閱讀期限等其他任何限制,經本館檢查有不符者,應於本館通知期
    限內重新送存。
五、圖書、視聽資料與數位出版品等應於發行後三十日內送存;期刊報紙應
  於發行後十四日內送存。
    前項出版發行時間如僅標示年度,以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發行日;如
  標示年月,以出版品發行年月最後一日為準。
六、出版人逾本要點第五點之期間未送存,本館將通知限期三十日內完成送
  存。屆期仍未送存,則依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處以罰鍰。
七、本要點經國家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

  • 附件一-送存圖書資料清單.doc
  • 附件二-送存期刊資料清單.doc
  • 附件三-送存報紙資料清單.doc
  • 附件四-視聽資料送存清單.doc

  • 附件五-數位出版品送存清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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