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公告事項:
一、為促進產業創新,經濟部工業局與財政部於99年11月8日會銜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
投資抵減辦法」(簡稱本辦法),經實施後,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於100年12月27日及
101年5月3日會銜發布。出版產業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例如:第2條至第4條、第6條及
第8條)之研究發展支出,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本辦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12條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研究發展活動之
認定」及「研究發展支出費用之專案認定」之申請;本部主管之出版產業應於辦理當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即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
,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三、本部主管之出版產業業者得於前述期限內向本部申請本辦法投資抵減認定,以利出版產業持續
投入高附加價值之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提升技術能力,因應國際競爭環境。
四、有關申請注意事項、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25
收件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人文及出版司數位出版及新聞紙雜誌科
承辦單位: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數位出版及新聞紙雜誌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